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国保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关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