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持有《资格证书》;
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持有《资格证书》;
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