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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