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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