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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

辞职或者被解聘的;

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的;

有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