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