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2009年) 第三章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 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 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 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 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 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