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后续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后续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