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委托代理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培训是指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累计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培训的课程设置由保险公司负责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培训人员修完规定课程且培训课时不少于规定的最低时限,经考核合格,由组织培训的机构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