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四章 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需求分析和策略制定 第十四条 灾难恢复需求分析包括风险分析和业务影响分析。保险机构的风险分析和业务影响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风险分析和业务影响分析的结果,确定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目标,包括: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重要数据的备份和传输安全管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重要数据应异地备份,防范区域性灾难风险。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承保数据、赔付数据、资金运…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风险分析和业务影响分析的结论,将直接或间接支持关键业务功能的信息系统分成三种类别: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的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要求: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制定统一的灾难恢复策略。灾难恢复策略包括灾难恢复建设计划、灾难恢复资源要素的具体要求和灾难恢复建设模式。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编写风险分析报告、业务影响分析报告、灾难恢复策略报告。灾难恢复策略经决策层审查和批准后,按本指引要求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