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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风险分析和业务影响分析的结论,将直接或间接支持关键业务功能的信息系统分成三种类别:

第一类:信息系统短时间中断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影响保险机构关键业务功能,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类:信息系统短时间中断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影响保险机构部分关键业务功能,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第三类:信息系统间接支持关键业务功能;或保险机构对系统中断具有一定容忍度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