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灾难恢复组织机构在灾难恢复规划、实施和运营维护阶段的主要职责:
灾难恢复需求分析和策略制订;
资源准备和经费审批;
灾难备份中心的选择和建设;
灾难备份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灾难恢复预案的制订、维护和演练;
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监督检查和审计。
保险机构灾难恢复组织机构在应急响应和恢复阶段的主要职责:
应急响应和预警报告;
事件通报和沟通;
损害评估、抢修拯救和敏感数据保护;
灾难恢复工作的重大决策;
生产中心的恢复、重建和回退;
业务恢复和客户服务;
资源保障和供应;
媒体公关和信息通报;
恢复成效评估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