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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灾难恢复组织机构在灾难恢复规划、实施和运营维护阶段的主要职责:

灾难恢复需求分析和策略制订;

资源准备和经费审批;

灾难备份中心的选择和建设;

灾难备份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灾难恢复预案的制订、维护和演练;

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监督检查和审计。

保险机构灾难恢复组织机构在应急响应和恢复阶段的主要职责:

应急响应和预警报告;

事件通报和沟通;

损害评估、抢修拯救和敏感数据保护;

灾难恢复工作的重大决策;

生产中心的恢复、重建和回退;

业务恢复和客户服务;

资源保障和供应;

媒体公关和信息通报;

恢复成效评估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