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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灾难恢复的组织机构由保险机构的管理、业务、技术、财务和行政后勤等相关人员组成。

保险机构应设立灾难恢复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灾难恢复的规划、实施、运营维护、应急响应和恢复的管理和决策工作。

保险机构应设立或依托现有部门设立灾难恢复工作办公室作为灾难恢复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处理灾难恢复工作的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