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