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

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