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三十八条 附件 (二)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二) 第三十八条 附件 (二) a)按照第一款规定并在第一到二十一条及本附件依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效之日起算十年期满以前作出的任何此类声明,直到这一期限届满前均属有效。有关国家在该十年期限届满十五个月至三个月时间内得向总干事提交通知将此种声明全部或部分地每次续展十年。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