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三十八条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b)按照第一款规定并在第一至二十一条及本附件依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 效之日起算十年期满以后作出的任何声明,直到现行十年期满前均属有效。该种声 明得按照a项第二句的规定予以延期。 第三十八条 b)按照第一款规定并在第一至二十一条及本附件依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 效之日起算十年期满以后作出的任何声明,直到现行十年期满前均属有效。该种声 明得按照a项第二句的规定予以延期。 (三) 任何不再被视为第一款所指的发展中国家的本联盟成员国,无权继续第二款所规定的声明,也不管它收回其声明与否,该类国家在现行十年期满时,或在停止被视为发展中国家三年后… (四) 根据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作出的声明有效期满时,依本附件规定已许可印制的并尚有存货的作品,可以继续发行至售完为止。 (五) 受本文本规定约束并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就使该文本适用其情况可能类似本条第一款所指国家情况的特殊领域作出声明或通知的任何国家,可就此领域作出第一款所指的声明或第二… (六) a)一国利用第一款所指的优惠这一事实,不应使另一国给予起源国为前一国家的作品低于根据第一至二十条所应给予的保护。 (二)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