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三十八条 附件 (一)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一) 第三十八条 附件 (一) 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惯例被视为发展中国家的任何缔约国,凡已批准或加入由本附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本公约文本,但由于其经济情况及社会或文化需要而又不能在当前采取恰当安排以确保对本文本规定的全部权利进行保护的,可在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同时,或依据附件第五条第一款c项规定,在以后任何日期,在向总干事提交的通知中声明,将利用附件第二条或第三条所规定的优惠,或这两条所规定的权益。它可以按照附件第五条第一款a项规定作出声明,以代替利用附件第二条所规定的优惠。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