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除本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b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及附件允许的例外以外,批准或加入就当然意味着接受本公约的一切条款并享有本公约规定的一切利益。

a)凡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文本的本联盟任何成员国,除附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者外,可保持它原来作出的保留的效力,条件是在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对此作出声明。

b)任何非本联盟成员国在加入本公约文本并在不违背附件第五条第二款的情 况下,可以声明它准备以1896年在巴黎经过修订的本联盟1886年公约第五 条的规定至少临时代替本公约文本有关翻译权的第八条,条件是这些规定指的仅为 译成该国通用语文的翻译。在不违背附件第一条第六款b项的情况下,对于使用这 一保留条件的国家为其起源国的作品的翻译权,本联盟任何成员国有权实行与后一 国提供的相等的保护。

c)任何国家可随时通知总干事,收回这类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