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任何非本联盟成员国可加入本公约文本并因之成为本公约的当事国一方和本联盟成员国。加入书交总干事保存。
a)在遵守b项规定的情况下,对任何非本联盟成员国,本公约在总干事发生其加入书交存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除非交存文件注明更晚的日期。在后一情况下,本公约则在注明的日期对该国生效。
b)如依a项规定的生效先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a项规定的第一至第二十一条 和附件的生效,则在此间隔期间,上述国家将受被第一至第二十一条及附件所取代 的本公约布鲁塞尔文本第一至二十条的约束。
第二十九条之二
不受本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二十二至三十八条约束的任何国家,为能适用成 立产权组织公约的第十四条第二款,其对该文本的批准或加入即意味着批准或加入 斯德哥尔摩文本,但应受本文本第二十八条第一款b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