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a)凡签署本公约文本的任何本联盟成员国均可批准本公约文本,如尚未签署,则可加入本公约文本。批准书或加入书交总干事保存。
b)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中均可声明其批准或加入不适用于 第一至第二十一条及附件;但如该国已根据附件第六条第一款作出声明,则它在上 述文件中只能声明其批准或加入不适用于第一至第二十条。
c)凡根据b项已声明其批准或加入对该项所提各条不发生效力的本联盟任何 成员国可在其后任何时候声明将其批准或加入的效力扩大到这些规定。这一声明交 总干事保存。
a)第一至二十一条及附件在具备下述两条件三个月后生效:
至少有五个本联盟成员国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文本而未按照第一款b项作过声明;
西班牙、美利坚合众国、法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已受到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过的世界版权公约的约束。
b)对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但未按第一款b项作过声明的各国,a项规定的 生效不应早于上述生效后三个月。
c)对于b项对之不适用的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文本的而又未按照第一款b项 作过声明的本联盟任何成员国,第一至二十一条及附件在总干事通知交存该文件之 日起三个月后生效,除非交存文件中注明更晚的日期。在后一情况下,第一至二十 一条及附件则在注明的日期对该国生效。
d)a和c项的规定不意味着附件第五条的适用。
对不管是否按照第一款b项作过声明而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文本的任何本联盟成员国,第二十二至三十八条在总干事通知已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除非在交存文件中注明更晚的日期。在后一情况下,第二十二至三十八条则按注明的日期对该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