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国家可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中声明,或在以后随时书面通知总干事,本公约适用于其对外关系由该国负责的全部领域或声明或通知中指明的若干部分领域。

任何已作出此项声明或通知的国家可在任何时候通知总干事本公约不再适用于这些领域的全部或部分。

a)按照第一款作出的任何声明同载有该声明的文件中的批准书或加入书同日生效,根据该款作出的通知在总干事发出通知三个月后生效。

b)按照第二款作出的通知在总干事收到该通知十二个月后生效。

本条不得解释为包含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对另一成员国根据按第一款作出的声明在某一领域适用本公约的事实情势表示明示或默示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