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a)本联盟的行政任务由国际局执行,该局接替与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公约设立的联盟局合并的本联盟局的工作。

b)国际局特别应担任本联盟不同机构的秘书处工作。

c)产权组织总干事是本联盟最高官员并代表本联盟。

国际局汇集并出版有关保护版权的资料,本联盟每一成员国应及时将有关保护版权的所有新法令及官方文本送交国际局。

国际局出版一种月刊。

国际局应本联盟成员国的请求,向它们提供有关保护版权问题的资料。

国际局从事各项研究工作并提供有利于版权保护的服务。

总干事及由他指派的任何工作人员得出席大会、执委会、其他各种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他指派的一位工作人员行使这些机构的秘书职务。

a)国际局根据大会指示并与执委会合作,筹备修订除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外的公约条款的会议。

b)国际局得就筹备修订会议与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协商。

c)总干事和他指定的人员可参加这些会议的工作,但无表决权。

国际局执行交付给它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