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一、大会设执行委员会。
a)执委会由大会在其成员国中选出的国家组成。此外,产权组织总部所在地国在遵守第二十五条第七款b项规定的条件下,在执委会中有一当然席位。
b)执委会各成员国政府有一名代表,并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c)各代表团的费用由派遣国政府负担。
执委会成员国数目有大会成员国数目的四分之一。在计算席位数目时,以四相除剩下的余数不计算在内。
在选举执委会成员国时,大会要考虑到按地区公平分配和保证使与本联盟缔结特别协议的国家参加执委会的必要性。
a)执委会成员国的任期自它们当选的该届大会闭会时起至大会下届例会闭会时止。
b)执委会的成员国得连选连任,但其数目最多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c)大会应制定执委会成员国选举和连选的细则。
a)执行委员会:
拟订大会议事日程草案;
向大会提交有关总干事草拟的本联盟的计划草案和三年期预算草案的建议;
在计划和三年期预算的范围内,通过总干事草拟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向大会提交总干事的定期报告和财务决算年度报告,并附以必要的意见;
根据大会决议并考虑到大会两届例会之间出现的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总干事执行本联盟的计划;
履行本公约赋予它的其他一切职能。
b)就与产权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的利益也有关系的问题,执行委员会在作决 定时应考虑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
a)执委会在总干事的召集下,每年举行一次例会,尽可能与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在同一时期和同一地点举行。
b)执委会在总干事召集下,或是由他倡议,或是应执委会主席或四分之一成 员国的要求,可举行非常会议。
a)执委会每一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
b)执委会成员国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c)决定以所投票数中的简单多数票通过。
d)弃权不计入投票数。
e)一名代表只代表一国,并只能以该国名义投票。
非执委会成员国的本联盟成员国将以观察员身分参加其会议。
执行委员会通过其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