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一、a)本联盟设一大会,由本联盟中受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约束的成员国组成。
b)每一国家政府应有一名代表,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及专家。
c)各代表团的费用由派遣国政府负担。
a)大会:
处理有关维持及发展本联盟以及执行本公约的一切问题;
适当考虑本联盟中不受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约束的成员国的意见,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产权组织”)公约中提到的国际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国际局”)发布有关筹备修订会议的指示;
审查和批准本组织总干事有关本联盟的报告及活动,并就本联盟主管范围内的问题向他发布一切必要的指示;
选举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审查和批准执委员报告及活动,并向它发布指示;
制订计划,通过本联盟三年期预算和批准财政决算;
通过本联盟财务条例;
设立为实现本联盟目标而需要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
决定哪些非本联盟成员国和政府间的及非政府间的国际性组织以观察员身分参加它的会议;
通过对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的修改;
采取旨在达到本联盟目标的其他适当行动;
行使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所有职权;
行使它所接受的成立产权组织公约所赋予它的权利。
b)就与产权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的利益也有关的问题,大会在作决议时应考 虑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
a)大会每一成员国有一票。
b)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c)尽管有b项的规定,但在某一次会议上,出席国家不足半数但相当于或多 于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一,则大会可作出决议;但除有关大会议事规则之决议外,大 会的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国际局将上述决议通知未出席大会的成员国, 请它们在上述通知发出时起三个月内用书面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如果在期 满时,用这样方式投票或弃权的国家数目达到会议法定人数所欠缺的数目,同时已 获得必要的多数,上述决议即可生效。
d)在遵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大会的决议以投票数三分之二的 多数通过。
e)弃权不计入投票数。
f)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国,也只能以该国名义投票。
g)作为大会成员国的本联盟成员国以观察员身分参加会议。
a)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干事召集,除特殊情况外,与产权组织的大会在同时同地举行。
b)大会特别会议在执行委员会的要求下或大会成员国四分之一的要求下由总 干事召集。
大会通过其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