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十四条之三
第十四条之三 一、对于作家和作曲家的艺术原著和原稿,作者或作者死后由 国家法律授权的人或机构,享有从作者第一次转让作品之后对作品的每次销售中分 取盈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只有在作者国籍所属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可对本联盟某一成员国要求上款所规定的保护,而且保护的程度应限于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程度。
征税的程序和税额由各国法律决定。
只有在作者国籍所属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可对本联盟某一成员国要求上款所规定的保护,而且保护的程度应限于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程度。
征税的程序和税额由各国法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