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