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 引用法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