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