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九條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九條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使用之密碼,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及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的機要部門統一制定和批准使用;各級武裝部隊使用之密碼,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及一級軍區、野戰軍司令部的機要部門統一制定和批准使用。 第八條 目录 第一〇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