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八條

第八條 凡重要會議,須依據工作需要,確定出席列席人員,並須經一定機關審查批准。對協助會議工作的人員,亦須嚴格審查並進行保密教育。會議場所須嚴密布置警衛。會議文件須由主管人員審查批准始得印發;非經允許應於會後交回;非經允許不得摘抄;不需收回的文件亦須登記清楚。非經允許個人不得記錄。會議情況不準對外泄露。會議內容需要傳達時,須指定專人負責傳達,並須確定傳達內容與傳達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