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七條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七條 第七條 有關國家機密的電報、文件、資料、統計之繕校、印刷、監印、收發、傳遞、閱讀、保管、銷毀、檔案,須建立嚴密的管理、檢查制度,並供給其必要的物質設備。 第六條 目录 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