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一〇條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一〇條 第一〇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武裝部隊必須設置無線電台者,政府系統須按級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批准;軍事系統須按級報經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參謀部或一級軍區、野戰軍司令部批准。 第九條 目录 第一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