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一一條
第一一條 凡有關國家政策的新聞、論文、資料的公布或報道,屬於政務範圍者,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統一規定發布辦法;屬於軍事範圍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一規定發布辦法。
凡報刊公布、電台廣播的新聞、論文、資料等,內容均不得涉及國家機密。各通訊社、報館、廣播電台、出版機關均應訂定發布新聞、論文、資料的保密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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