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一二條

第一二條 凡政府系統所屬單位出版刊物,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分別批准;凡軍事系統所屬單位出版刊物,須經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及一級軍區或野戰軍司令部、政治部分別批准。上述刊物,不得登載國家的機密文件,泄露國家的機密;於付印前,須由主管首長作保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