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一三條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一三條 第一三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以反革命論罪,依懲治反革命條例懲處: 出賣國家機密於國內外敵人者; 故意泄露國家機密於國內外敵人者; 出賣國家機密於國內外奸商者。 第一二條 目录 第一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