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一三條

第一三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以反革命論罪,依懲治反革命條例懲處:

出賣國家機密於國內外敵人者;

故意泄露國家機密於國內外敵人者;

出賣國家機密於國內外奸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