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三條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三條 第三條 國家機密的各種具體事項和範圍,屬於政務方面者,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規定頒布;屬於國防和軍事方面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規定頒布。地方如有特殊需要保守機密者,得作補充規定報告上級機關備案。 第二條 目录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