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二條

第二條 國家機密包括下列基本範圍:

一切國防及軍事的計劃和建設措施;

一切武裝部隊的編製、番號、實力、裝備、駐防、調動、部署及後勤兵工建設等機密事項;

外交機密事項;

公安機密事項;

國家財政計劃,國家概算、預算、決算及各種財務機密事項;

國家金融計劃,貿易計劃,海關計劃及金融、貿易、海關事務之機密事項;

鐵路、交通、郵政、電信之機密事項;

國家的各種經濟建設計劃及經濟建設事業之機密事項;

資源調查,地質勘察,氣象測報,地理測繪等機密事項;

科學發明發現,文化教育及衛生醫藥之機密事項;

立法、司法、檢察和監察事務之機密事項;

民族事務和華僑事務之機密事項;

內務和人事之機密事項;

檔案、密碼、印信及一切有關國家機密的文件、電報、函件、資料、統計、數字、圖表、書刊等;

一切有關國家機密的機構、編製、倉庫、場所等;

一切未經決定或雖經決定尚未公布的國家事務;

其他一切應該保守秘密的國家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