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可以运用数字信息手段远程自动采集。

由于用户原因或远程采集异常,且无法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的,可以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照前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对电能计量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