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