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