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