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注册登记饲养场实施动物疫病监测、药物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控。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采集样品开展监测监控。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