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注册登记饲养场改扩建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报告改扩建计划以及动物防疫措施。 改扩建期间,饲养的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不得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但不影响动物防疫条件并经海关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