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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植基地,是指供港澳蔬菜的种植场所。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4月19日发布的《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1号令)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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