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