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供港澳蔬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加工企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