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港澳蔬菜运输包装或者销售包装上加贴、加施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