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备案: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隐瞒或者谎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质量安全不合格1年内达到3次的;

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1年内达到3次的;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生产车间地址变化或者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的;

1年内未向香港、澳门出口蔬菜的;

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