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良的;
设施设备与生产能力不能适应的;
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不全的;
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的;
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产品被检出含有禁用农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生产加工企业办公地点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良的;
设施设备与生产能力不能适应的;
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不全的;
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的;
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产品被检出含有禁用农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生产加工企业办公地点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